医院财务管理制度(19)

发布时间:2021-06-06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2. “问题账款”发生后,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写“问题帐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所在在负责人查证并签注意见后,报院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3. 院部相关部门依据事实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之内,与经办人及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方法,呈请医院院长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4.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院部相关部门应立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科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科备案。

5.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应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6.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者,院部可以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7. 院部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出报告书时,经办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时,该部门负责人应连带受责任。

8.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科室负责人应与院部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时,可外请法律顾问介入。

9. 经核定由经办人赔付的问题账款,院部及相关科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帐款时,应报请院长另行处理。

10. 院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填报告书。

呆账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处理呆帐,保证资金的流通顺畅,特制订本办法。

1. 医院应对所有签约单位,按照客户诚信度和销售情况确定信用等级,拟订信用限额及欠账期限。

2. 营销人员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3. 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销人员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

4.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相关营销人员,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5.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应收帐款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相关合法凭证呈院长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6. 医院营销人员不依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医院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7. 医保病人应严格遵守医保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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