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制度(14)

发布时间:2021-06-06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

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

内容相同的注销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

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

目没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

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编

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 对于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

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 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1) 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

乱丢失。

2) 对于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

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

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3)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

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4)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

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集团公司

批准,可以复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

章。

6)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

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

始凭证。

二、会计账簿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

2.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定期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4. 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账,结账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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