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20)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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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在最后制造该EuP的10年期间内保留与
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文件和出具的
合格声明,以备各成员国的检查。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
10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5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
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
草。
第9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
志的EuP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
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
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EUP
视为符合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
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1980/2000(EC)号法规
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
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
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
员会可根据第19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
他生态标签满足依照第1980/2000(EC)号
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
类其他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
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
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10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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