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6)

时间:2025-07-06

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第5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投放市场

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附CE合格标志并

出具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之

确保并声明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

所有相关规定。

2.CE合格标志由附件III所示的首字母

“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VI规定的要素并

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EUP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

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CE标志的标志。

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EuP到达最终用户

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I第

2部分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

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

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

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

(b) 预期的EuP用户类型和要提供信息的

性质。

第6条

自由移动

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

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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