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6)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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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第5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投放市场
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附CE合格标志并
出具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之
确保并声明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
所有相关规定。
2.CE合格标志由附件III所示的首字母
“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VI规定的要素并
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EUP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
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CE标志的标志。
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EuP到达最终用户
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I第
2部分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
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
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
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
(b) 预期的EuP用户类型和要提供信息的
性质。
第6条
自由移动
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
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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