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0)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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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法规修正的指令 (OJ L 122, 16.5.2003, 第36页).
20 OJ L 184, 17.7.1999, 第23页.
批准。
(39) 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
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的罚则。这些罚则应是有效的、成
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 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
机构间协定第34段21指出,理事会
“鼓励各成员国,只要可能,为他
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
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
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
众。”
(41) 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
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
过要求产品达到适当水平的环境
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
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
共同体层面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
体可根据《条约》第5条的补充性
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
的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
于这个目标之需。
(42) 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
出意见,
21 OJ C 321, 31.12.2003, 第1页.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
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
内部市场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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