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7)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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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为由,禁止、限制
或阻碍一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所有相关
规定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EUP
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
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
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且适用实施措施
规定无需生态设计要求为由,禁止、限制
或阻碍一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
EUP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3.各成员国不应阻碍不符合适用实施措
施的各项规定的EuPs在诸如商品交易会
上展示、展出和演示,只要有显著的标示
说明它们在达到合格之前不会投放市场
和/或投入使用。
第7条
保障条款
1.当一成员国确知,一件附有第5条提
及的CE标志且用于其预定用途的EuP不
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应责
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使得该EuP符合
适用实施措施和/或CE标志的规定,并按
该成员国施行的条件停止违反规定的行
为。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件EuP不符合相关
规定,该成员国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
要的措施,能够尽力制止该EuP投放市场
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
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
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EuP投放市
场和/或投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
在禁止或撤出市场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
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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