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6)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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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理的保护水平。
(24) 对打算用于1993年7月22日第
93/465/EEC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
的技术协调指令的模式和规则应
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
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
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
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25) 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
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
市场的监管。此类合作应最大限度
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
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
期性能和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
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
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
指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
(26) 一权能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
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
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符合
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
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7) 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
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
市场监督。
(28) 关于为SMEs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
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
的。
4 OJ L 220, 30.8.1993, 第23页.
(29) 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
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
种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已经公布
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
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
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
性的其它措施。
(30) 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
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这些标准对建立计量和测
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
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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