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5)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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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发展,则需
要采取立法措施。
(17) 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
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
成本效益的实施,并可以对技术选
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
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
展。
(18) 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
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
来时,应至少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
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
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社会公众的介入,监督和报告,管
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
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19) 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
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
化和改善立法环境行动计划框架
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
第6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
(20) 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
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
泛而易于获取的有关其产品可持
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
(21) 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
生态设计要求的EuPs,应带有“CE”
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
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
约束的EuPs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
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
的。
(22) 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
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
品群所及的各当事方的意见,包括
诸如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
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
商、环境保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3) 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
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
们认为应予保留的现行的国内环
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
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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