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21)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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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
调标准的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
关方的意见。
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
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
完全满足那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
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98/34/EC号
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给出理由。常设
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
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
限制、保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
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
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
修订。
第11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
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
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的制造商提
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
/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12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
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
及与委员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
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7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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