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5)

时间:2025-07-06

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

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

据本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

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

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

(i) 组织对EuPs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

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

授权代表依照第7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

指令的EuPs;

(ii) 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

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

(iii) 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

查。

3.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

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

这些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国。

4.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

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

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第4条

进口商的责任

当制造商不是定居在共同体内,而且授权

代表缺位,进口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EuP符合

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

— 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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