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8)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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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
限制或禁止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
使用,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
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可行
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
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
员国依据第1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
出决定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
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10条第(2)款提及的
协调标准;
(c) 如第10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
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
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
磋商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
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25 OJ L 114, 24.4.2001, 第1页.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应立即
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1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
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10条第(2)、
(3)和(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
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
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
些信息是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
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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