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18)

时间:2025-07-06

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

限制或禁止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

使用,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

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可行

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

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

员国依据第1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

出决定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

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10条第(2)款提及的

协调标准;

(c) 如第10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

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

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

磋商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

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25 OJ L 114, 24.4.2001, 第1页.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应立即

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1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

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10条第(2)、

(3)和(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

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

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

些信息是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

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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