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7)
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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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出人们在神面前道德与信仰上的罪过(17-29),保罗先摆出了神判断人的原
则(1-16),以此来警告那些自以为义的人。
2:1-4 保罗在这里说话的对象是那些自认为不在神的怒气之下因他们并没有
行那些保罗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恶事(1:32)。但使徒这里警告他们说,他们
确实“行”了同样的恶事(1节)。保罗在这里似乎与耶稣纠正他的听众对
罪的肤浅认识时的教导是一致的(如太5-7)。神审判人的第一个原则就是
他按公义审判(2节),也就是说,他按照事情真相而不是事情的外表来审
判。因而那些犯了同样的罪(尽管也许方式不一样)的人不应该认为他们可
逃脱神的审判(3节)。他们不应该对不道德之事以审判者姿态自居,而是
应该看到他们也面临神的审判。他们也不应该把神因忍耐而没有审判他们看
成是他们自己无可指摘,而应意识到神只不过在他们悔改的机会(4节;参彼
后3:9)。
2:5-11 在神忍耐期间,他对罪人的怒气不断加增(5节),每一天自义的人
坚持他的自义,他罪的记录就不断加增 。将来有一天神要审判他(启
20:11-15)。那一天就是神的怒气向每一个罪人倾倒出来的时子,也是显明
神提按公义审判的日子(这将与那些自义的人认定自己无罪的判断形成鲜明
对照;)。
神审判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他按照每一个人实际所行的处理他(6节),而不
是按照我们打算、希望或想要做的。(参诗62:12; 太16:27;等)。
第七节乍看起来似乎是说永生是好行为的奖赏,但保罗专门驳斥了这种观点
(3:20; 参弗2:9; 多3:5)。永生只有通过相信基督耶稣才能得到(4:5;参
弗2:8)。保罗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就象那些自义的人为他们自己积蓄忿
怒一样,那些谦卑且信神之人也为自己积存将来要临到他们的东西,就是荣
耀、尊贵和永恒。第八节重新提到那些自义的人所得到的结果(参1:18);
九节与十节所要说明的是,审判的根据并不是一个人是犹太人还是希腊人
(即一个人外表上的道德如何),而是他实际上所作的(即他实际上的道德
表现)。神将先审判犹太人,因为他们的特权更大,既然他们曾得到的特殊
启示以及自然启示。
神审判的第三个原则是,他将公平对待每一个人(11节),在神法庭上对每
一个人的审判是一样的。
2:12-16 外邦人没有律法,因为神并没有把律法给他们,他们将不会根据律
法受审判。保罗时代的犹太人确实有律法,他们将按律法受审判。(12
节)。
毕竟不是听到律法使人被神接纳,而是行律法的人被神接纳(13节)。“称
义”是法律上的用语,用在这里讨论中非常合适。称义是按照法律所定的结
论。被称义的人在与神的律法的关系上被看作是义的(参申25:1)。被称为
义的并一定是无可指摘的;他也许作过一些错事,但在法律上来看他并不是
有罪的,他不需要为他的罪付代价。保罗在13节里说,听到律法而又行摩西
律法中的要求的人,即接受所应许的弥赛亚(如申18:15)的人将被神宣称
为义。定罪的根据是罪,而非没有摩西律法。
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知道他们行义而非作恶(14节),对错是摩西律法
的基本要素。保罗并不是说外邦人除了他们自己心中所有的律以外对任何律
法毫不在意,他的意思是说他们有本能的律法,即对对与错有一种本能的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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