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20)
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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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有律法之前,人在肉体上是会死的,如果没有律法,就不会有过犯
(罪; 参3: 20),既然死是对罪的惩罚,那么那些人为什么会死呢?答案
就是,他们的死是因亚当的罪。
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罪而受罚,这样的事令我们反感,但作为人类的头的亚
当的行为确实产生了他的后裔不得不承担的后果。就象这样,任何作为代表
的领袖的决定都会产生他的跟随者必须承担的后果。比如,当我们的总统签
署一项法令,那么这条法令就会对所有在他的权柄之下的人都有约束力。与
此类似,我们所有的人都有身体性格上的特征,这特征是我们的父母为生养
我们而行的产物。不管是好是坏,我们都承受那些在我们之前或之上的人所
做的决定的后果,刚才所提到的只是生活中许多这样事实中的一个(参来7:
9-10)。因亚当的罪,我们全都生来就有罪性,若不是神已应许不将罪归入
那些信靠基督的人(林前5: 19),那么这罪性就有可能成为人反叛神的起
因。他已经给了人赦免。亚当是那后来之人──基督的预象,他们之间的相
似点就是他们都影响了其他人,他们都把他们所有传给他们所代表的人。
5: 15-17 基督所行的给人带来的结果亚当所行所带来的结果是完全不同
的,前者远胜于后者,就如“加倍”这词所表明的。这里的“加倍”表明
了,基督不仅仅消除了亚当之罪的结果,而且他给人的要多于亚当所失去
的!保罗使用“众人”也许是为了强调亚当与基督的重要性(参赛53: 11-
12;可10: 45)。 在亚当的例子里,只一个罪就足以带来定因罪,但在基督
的情形里,他的一个顺服的行动没有被众人的罪所限制,这个顺服就足以带
来义(16节)。亚当的罪的后果就是死作了人类的王,基督顺服的结果就是
人类作了死的王(17节),其中的含义包括信徒的复活及参与基督的掌权。
5: 18-19 这两节经文概括了保罗的论点,就是“如此说来”所表明的。
“过犯”(参15、17节)一词总括了亚当执意的背逆(19节;参创2: 17
节),许多人将会在法律上被称义,也会实际上被成为义(被荣耀)。这里
的“众人”当然指的是那些被称义的人。
5: 20-21 摩西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人的过犯,这是通过显明当时不为
人所知的与神的旨意相悖的行为来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做是为证明人在神面
前的罪性。当神给我们基督的时候,他也给了我们恩典,远超过当他给人律
法所显明的人的罪。“多”可翻译成“超多。”
“神使罪在恩典中有功用,当使徒谈起神这种奇妙的作为时,他极为欢喜兴
奋”(Harrison, p. 65)。21节是这一段论证(5: 12-21)的壮观的结
论,它把罪与死亡的概念、义与生命的概念有机地放在一起。亚当被贬,基
督被升高。
这一段表明(5: 12-21)人类在神的面前是有罪的,因为亚当的罪已归到他
的后裔身上,也是因为我们都犯了罪(3-4章)。基督的死已在公义中将这
两点原因都废掉,这一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在第六章中解释的我们与基督的
联合。 神的义的传递 6-8章
A· 信徒与罪的关系 第六章
1· 与基督的联合 6: 1-11
使徒先前谈到了为什么人需要救恩(1: 18-3: 20)、神为给人救恩所做的,以及人怎样可以得到这救恩(3: 21-5: 21)。使在下面解释了,救恩不仅仅包括称义给人带来的在神面前正当的地位,目前神在那些蒙救赎的人日常生活中也拯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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