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14)
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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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结束了对因信称义的解释。如果这封书信在这里结束,也并非不完
整,其它的部分都是讨论反对意见的[笔者认为,还有包含的意思],在这其
中对义更多的解释只是偶然的提到”(Stifler, p. 67)。
B·对因信称义的辩护3: 27-31
表明了什么是义之后,保罗又继续强调了义只有通过信才能得到。
3: 27-28 在这个救赎计划中人没有可夸口之处(参弗2: 8,9),尽管犹太
人可能会倾向因他们的特权而夸口(2: 17,23)。原因是,神给人因信得
救是基于一个不同的律而非靠行为得救。但是那些希望凭他们的行为而赚取
救恩的人认为摩西律法是神所要求的,但神免费的救恩是基于神已实施并启
示的一个不同的律(原则)。这个“律”就是,因信靠基督我们得到救恩,
信心才是神所要求的。
3: 29-31 保罗并不是在说律法没有价值(在本节中第一次出现的希腊文中
“律法”这个词之前没有定冠词the,表明保罗这里所想到不仅仅是摩西律
法也是全律法。)在另一方面,那些相信因信得救的人看律法有重要的功
用。这功用就是使人相信确定他没有能力靠他的行为获得神的接纳(20
节)。特定地讲,摩西律法在神的计划中起的就是这个作用。但律法不是神
给人要人遵守以便获得义的东西,人无能为力拯救自己,那就需要有一个救
主从神而来,这样律法就使基督的死是必要的(24-25节)。
27-31 节的要点就是,称义必须只有通过信心才能临到所有的人,保罗在这
里清楚地说明这个事实来排除任何的夸口(27-28节),考虑到神的主权,
这是合乎逻辑的,而且这事实也并没有废掉律法,特定地讲就是摩西律法
(31节)。
IV引律法证因信称义 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 4: 1-5
将律法与信心作对比,就象保罗到此为止在罗马书一直做的一样,信心可以被他
的读者理解为一种新的得救方法。他书信的一开始说到义已在福音书中被神所启
示,暗示了新的东西(1: 17)。那么与犹太教义相比,因信称义是否只是基督信
仰的启示的呢?并非这样,在本章中,使徒表明了,人一直都是只靠信才称义
的。特定来讲,他强调了,亚伯拉罕,犹太国民的先祖,是因信称义的。律法
(即旧约;3: 31)在目前的价值之一就是,它证明,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在过去
施行救恩的方法。如果保罗可从旧约引证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那么他的论点
就会大有说服力,并会证明只有一种得救的方法(3: 29-30)。
保罗在这一章一开始就表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1-5)。
4: 1 提到“亚伯拉罕凭着肉体”,保罗表明了他的评论主要是指向犹太人
读者的。但亚伯拉罕之例在另外一个意义上使外邦人与犹太人都会感兴趣
的,作为信心之父,他是“一切后裔”的父(16节)。
4: 2 为了对比的缘故,这一节经文应用了保罗先前提到的夸口之事(3:
27)。亚伯拉罕没有理由夸口,因为他是因信称义的,并非因行为。
4: 3 在保罗那个年代,许多拉比教导说, 亚伯拉罕是因顺服而称义,而非
因信心(Harrison, p. 47; cf. 1 Macc. 2:51),但使徒又回到创世记15: 6来证明他的说法的权威性。(确切地亚伯拉罕所相信的是什么在创世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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