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12)

时间:2025-12-10

为义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审判的三个原则(2: 1-16),

证明了神的选民犹太人的罪(2: 17-29),然后又回答了犹太人可能对他的

论点提出的反对意见(3: 1-8)。然后通过指明旧约也教导了众人的堕落而

作出了结论。 III· 神算为义3:21-5:21

A· 对称义的描述3: 21-26

在下一部分论述的一开始,保罗回到了这封书信的主题-神的义(21节;参1:

17),他也重提到了对信心需要(22节;1: 16),概括了他的论点,就是在神面

前每个人都是有罪的(22节;参1: 18-3: 20)。这个结论引入了保罗下面的对罪

人都需要神的救恩的解释。

“本书信的第一个主要分界线形成了第二个分界线强有力的反证,明

显这是有意这样安排的。既然人是个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

能救他,那么除了仰望神以外他还有什么可仰靠的呢?……在一个公

正的法庭上,只有在每一个辩护都失败,且已表明法律已被侵犯,只

有在这时才向法官祈求怜悯。本书信就是把我们带到这一点上”

(Stifler, p. 58)。

3: 21 在这里的“神的义”指的是神把人带入与他的正常关系的方法,他的

方法是在律法以外(参20节)。并且它“已经被显明出来”(在希腊语中是

完成时,处于被显明的状态),即通过耶稣基督的降临。然而即使在他出现

之前,旧约就已经启示了这将是神的方法。把旧约作为律法与先知提起(希

伯来人的圣经两个主要部分)就是为第四章作了铺垫,在第四章中,保罗讨

论了亚伯拉罕与大卫,他们是圣经这两部分的代表。

3: 22 神的义成为人所拥有的,并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发生

功用(28节;参加2: 16;可11: 22)。保罗在这里第一次引入信心的题目

(参1: 16-17)。顺便

提一下,他从没有说人是根据他们对基督的信心而得救。如果这样说就是在

鼓励这样一种思想,就是我们的信心在我们救恩中有分,因此我们有可夸之

处。信心就是接受神所给我们的,它给恩赐并不加添什么。

“信心…在称义中起着双重的作用,它是神所接受的,是他所算为义的;同

时它也是一个工具,人通过这工具为他获得信心的义所带来益处”(Godet,

p. 147)。

信心通常被描绘为心中的手,它不做任何事被赚取救恩,而只是接受恩典。

就象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而他们没有区别一样(9节),这样犹

太人与外邦人得救的方式也没有区别,都是因信得救。

3: 23 所有人都必须通过信靠耶稣基督来到神的面前,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

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参可10: 21)。神荣耀也许指的是神个人的伟大

(Harrison, p. 41)。罪使人与圣洁的神不能相交,我们因为罪即没有神

的性情,也没有与神的相交(See Ronald Blue, “没有被告知的亿万人:

他们真的失丧了吗?” Bibliotheca Sacra 138:552 [October-December

1981]:338-50. 他的结论是肯定的。)

3: 24 是那些所有相信的(22节),而不是所有犯罪的(23节),被称义(24节)。就如先前所提到过的一样,称义是法律上的术语。一方面,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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