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谈工资,谁来谈?怎么谈?(8)

发布时间:2021-06-06

谈工资,怎么谈?谁来谈?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为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劳工逐渐联合起来与雇主进行斗争。早期工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代表工人就工资和雇佣条件等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谈判后雇主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个别的劳动合同,只要签订一份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应遵守。

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雇佣劳动团体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协议,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集体协议。其中有1860年英国工会订立的集体协约、187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与雇主之间的协约以及1873年德国书籍印刷工人联合会的集体协约等,之后陆续得到各国法律的承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和社会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摒弃劳资对立,谋求劳资合作,成为工业国家劳资关系发展的主要潮流。无论劳方还是资方,都认识到劳资之间长期的斗争和争议会给双方带来损失;雇主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因停产使利润减少;工人的生活也受到影响,不仅罢工期间收入受损,而且一旦企业关闭、破产或被解雇,还要蒙受失业之苦。

在这种双方长期斗争——双方损失利益——双方对立的恶性循环中,人们开始意识到,如果劳资双方一开始就采取合作的态度,比斗争到“两败俱伤”再妥协对双方更有利。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新的发展。

在推行集体协议和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国际劳工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1944年第二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在《费城宣言》中提出了“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的要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推动集体谈判的文件,包括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951年的《集体协议建议书》(第91号建议书)、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公约)、l98l年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63号建议书)、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81年通过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

此外,还有关于公共事业雇员和乡村工人开展集体谈判的特别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集体谈判的概念、原则、地位和实施办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创造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共同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新思想。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建立了包括集体谈判制度在内的社会伙伴、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的新机制。(资料整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新中国初期的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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