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谈工资,谁来谈?怎么谈?(9)

发布时间:2021-06-06

谈工资,怎么谈?谁来谈?

新中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在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上强调“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途径之一,从而使集体合同制度在特定时期劳资关系的调整中,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作用。

当时,国家十分重视运用法律对这项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1949年10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为了使集体合同制度能够在私营企业中顺利推广,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及程序、集体合同的期限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规定。

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工会法》也明确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并与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在上述立法的推动下,先后有纺织、铁路、电力等产业部门率先推行了集体合同制度。1957年以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工会的地位逐步下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随之被忽略,各企业都不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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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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