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谈工资,谁来谈?怎么谈?(4)

发布时间:2021-06-06

谈工资,怎么谈?谁来谈?

立法缺失难“真谈”

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是基层工会搞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的一个重要因素。

1992年4月,新的《工会法》颁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立法。

1995年,时任全总主席的尉健行在全总十二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着重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工会来讲, 牛鼻子 就是集体合同。”“从那时开始,工会方面推动集体合同立法的努力就已经 启程 了”,许晓军说,“然而一路走来困难重重,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招商引资环境、劳动力成本加大的顾虑非常大。”

2008年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取得了一点突破。其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但很明显,现有法律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等问题,没有规定罚则。 “集体合同要立法,需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

一是确定协商主体,解决工会与谁谈的问题。

二是规范协商程序,以科学有效的集体协商程序保障协商效果。

三是明确协商重点,即工资福利是集体合同的核心。

“此外,重要的是明确 谈不成怎么办 。如果工会一方手中没有制约手段,谈判是无法对等进行的”,许晓军说,“中央讲 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应该将这些资源和手段明确化、制度化,这就关系到 决心 问题了。”

许晓军表示,在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的背景下,尤其是罢工、堵路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地出现时,亟须探索将工会某些有效的制约手段纳入合法途径,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各方的“烈性伤害”。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比如2007年9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福建等7省(区、市),无锡、苏州、杭州、洛阳、营口、荆州等城市党政都以“两办”或政府名义转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工会制发的关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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