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人员基本业务知识讲座(4)

时间:2025-07-10

档案人员基本业务知识

档案教育工作、档案科学研究工作、档案宣传工作和档案外事交往工作。

1、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它是整个档案事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为社会各方面服务。

2、档案室工作。它是整个档案事业组织系统的基层组织,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其基本任务:一是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是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档案馆积累和输送档案。

3、档案馆工作。它是整个档案事业的主体。档案馆是集中管理特定范围档案的专门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的中心。其基本任务是收藏档案资料,对库藏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和保护,为社会提供服务。

4、档案教育工作。它是对预备从事和已经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的过程和活动。我国档案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两个方面。档案在职教育以实施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

5、档案科学研究工作。它是探求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性质、规律的过程和活动。它包括档案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档案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6、档案宣传工作。它是向社会成员说明讲解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传播档案和档案法规的有关信息,鼓励和吸引人们积极参与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的过程和活动。

7、档案外事交往工作。与国际档案界进行交往与合作,是国家档案事务中的重要部分,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外部条件。

二、档案工作的领导

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已经从档案法律、国务院的档案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1、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2、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三、档案工作的性质

档案工作的性质,是指档案工作区别于社会其他工作的属性,它包括档案工作是一项管理性、服务性、政治性、科学性和文化性的工作。

(一)档案工作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

从档案工作的原则讲,“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就能说明它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从某项具体管理工作讲,它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如科技档案工作,就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科研管理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

档案工作的本质属性就是提供档案信息为各项社会实践服务的,是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服务性是档案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的工作

政治性就是讲档案工作服务的方向和机要问题。

(四)档案工作是一项科学性的工作

科学性就是说档案工作是有规律可遵循的、有法可依的。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是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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