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4)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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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上诉法院把握不准, 就请示到我们最高院。我们
认为, 首先要有履行期限, 才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
效1的问题。本案中, 不适用一审法院依据的这个最高院答复。对于这个问题, 我
们应该在排除双方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的时候, 关注当事人所在的农村的交易
习惯。通过了解, 我们知道, 原来在农村进行买卖交易, 尤其是买卖农产品时采
用的一种通常的做法是等到农民有了钱再还, 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还。因
此,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确定当事人的履行期限的计算, 因为如果当事人明确约
定了履行期限, 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 就从权利人第
一次向义务人主张, 并且义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所以, 本案中, 如果当事
人愿意还款的话, 应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
履行期限, 但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话, 也就没必要给他一个履行期限了, 直
接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支持工
商社的主张。
3.
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司法实践中,
有这样两种情形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的, 即哪种情形属于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一种情形就是实际签约地与约定签约地不一致时, 到底以实际签约地为准还
是以约定签约地为准。对此, 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既然
当事人先前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 就应该以该约定为履行地;
反对观点则认为, 既然当事人事后已经以实际行动推翻、否定了先前的约定,
就应该以后者为先。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所以之后在司法解释中的第
四条就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
不符的, 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签订
地, 双方当事人签字不在同一地点的, 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签订地。 1地点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履行期限届满后计算诉讼时效的表述, 是表述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还是“从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计算”呢?实践中, 学者的文章和裁判文书中的表述都不一样。这里大家就要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期间的规定。该条规定写明,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 如果要表达从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的意思, 就应该表述为“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为如果表述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的话就变成了要从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的第三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