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 2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问题评析及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主讲专家: 张雪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者
时间: 2009年6月28日
一.
(一)
1.
这里和大家点一个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但是以实际履行的默示形式确立的合同形式, 法院都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这里大家要注意其中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只有履行的是主要的义务才行。实际履行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就反映出在合同领域, 我们是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 只要满足了《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事后的行为可以否定或重新确认事先的行为。
2.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必要内容, 但如果我没有具备这些条件, 是不是说这份合同就不能成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具备的内容, 但这仅仅是倡导性的, 以便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性的和非必备性的, 至于哪些是必备性的, 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也讨论过, 我们认为, 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合同的标的应该是必备的。对于标的的数量是否应该是必备性的, 我们在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论的。部分人认为合同标的的数量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在事后再约定、明确, 没内容 形式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