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2)

时间:2025-07-10

有必要在合同成立时就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先约定好;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 如果

当事人就是不愿意在事后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标的的数量, 合同的内容就很难明

确了。之后, 《合同法》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并在司法解释第一条中

规定了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是必须的。但是它也有个但书的规定,

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没有约定, 那么我们该如何去确认这些条款, 弥补这些

漏洞呢?司法解释规定, 首先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 法院

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

其中,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法首先是当事人间签订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根据这些还是不能确定的,

则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来操作。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则是对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关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和

大家讲下。

一个企业向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 其就把在国泰君安的国债和基金

拿来质押, 但是这个银行不放心, 担心在质押期间这些证券和国债会流失从而

影响质押权的实现, 随后该银行就和国泰君安签订了一份书面文件, 由国泰君

安保证, 在质押期间, 该公司的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和基金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之后, 这家企业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 当银行行使质押权时, 银行

却发现原来这些证券的大部分在当时签订书面文件时就已处于回购状态, 由于

其实现质押权需要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来实现, 最终, 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实现的质押权只有1600万元, 远远低于8000万元。这时, 银行就起诉国泰

君安, 主张国泰君安曾经在之前签订的书面文件中向银行保证公司的证券账户

中的国债和基金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但现在只有1600万元了, 故

国泰君安应在剩余的差额中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国泰君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后来上诉到最高院。我们首先

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国泰君安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要承担那么需要承担怎

样的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对“保证”的文义解释的问题。一种解释就是一般意

义上的保证, 表示确保实现的意思, 但并不表示其愿意承担担保的责任; 第二

种观点认为国泰君安承担的应该是担保责任。在这一点上, 既然我们无法用文

义解释来解决, 我们就要试着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解释, 即探究当事人签订合

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