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12)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说不过去的, 而且对当事人也不公平。
鉴于以上两点分析, 我们最后认定B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C公司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例告诉大家, 如果一份协议同时有法定生效要件与约定生效要件, 且法定生效要件已经具备, 约定生效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以行为实际履行了约定生效要件, 那么合同照样可以生效; 但反过来, 如果约定生效要件具备了, 但法定生效要件不具备的话, 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都不能生效。
接下来谈一下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不具备形式上的生效要件要求是否就一律无效的问题。我们也举一个例子来说明。A公司欲向B公司发放贷款, 为了符合法定要求, A公司欲找C银行委托贷款, 在A公司和C银行谈妥之前, A公司与B公司就草拟了一份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借款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上约定“就借款方通过 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由贷款方出借款项, 并由担保方担保借款方履行偿债义务。” 之后, A公司与C银行谈妥, 并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协议, 约定委托C银行向B公司贷款。同一天, 三方就签订了上述的委托贷款协议。但问题出在这份三方协议中有一条约定, “委托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合同后生效”, 而实际上, 担保合同没有由三方共同签署, 只是由贷款人和担保人两方签署。之后, B公司没有偿还贷款, C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则抗辩称, 由于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三方并没有如委托贷款协议所要求的共同签订担保协议, 因此, 委托贷款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生效, A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判断委托贷款协议是否已生效。实际上, 我们可以发现, 本案中, A公司实际上就是贷款人, 或者说A公司与C银行都是债权人, 只不过一个是名义上的债权人, 一个是实际上的债权人。而对于担保合同, 实际上应是由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即可, 本案中, 担保合同已经由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 即已经符合了法定上的生效要件, 因此, 我们认为该两方签署合同就已经足够了, 更何况贷款人与担保人在身份上又有重叠关系, 委托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再有一点要分析的是, 我们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是否就意味着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将担保责任强加给了A公司了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我们作这样的认定是不合适的。但事实上, 从实际情况来看, 对两份合同作整体解释的话, 我们会发现, 给B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是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