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15)

时间:2025-07-11

性法规往往会涉及国家利益的保护。如此一来, 即产生一个问题,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样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 能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呢?我们认为, 认定合同无效时, 不能直接指引到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但是不是因为没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就必须认定为有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毕竟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曾经审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 关于彩票销售的一个合同。根据民政部的规定, 福利彩票只能由各地的彩票发行中心负责销售, 相关法规也是禁止一般主体介入到福利彩票的发行中。但随着电脑销售福利彩票的普及, 民政部门又出台了一个内部通知, 允许在销售彩票过程中与其他一般主体进行合作, 但该合作仅限于制定一些方案、技术上的支持等,不能直接介入到销售领域。我们这个案子中, 一个公司与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了一份彩票营销合作协议, 主要约定的是关于营销的一些方案, 并没有实际介入彩票的销售。在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后, 相关的技术支持已经完备了, 彩票销售中心就不想再和这家公司合作了, 遂以该公司已实际介入到了彩票的发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 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 该公司确实已经介入到了彩票的实际发行中, 有损了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当为无效。一审过程中, 该公司提出了反诉, 主张合同是有效的, 要求彩票中心继续履行合同, 并给付其已垫付的款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公司的主张, 该公司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 彩票中心不履行该合同已经两年了, 而且根本没有继续履行的意愿, 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而且, 无论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 还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来看, 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到彩票的实际销售中, 因此, 该公司并没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该合作协议有效。之后彩票中心不服, 申请再审, 再审又判了合作协议无效, 最后该案到了最高院, 我们最后还是判决该协议是有效的。这里引出的一个问题就是, 如果这个案子中, 公司真的介入到了彩票的发行中, 但行政法规又没有明确予以禁止, 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但注意不能依据行政规章的规定。

关于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 但我们一般认为, 这种公共利益一定是涉及到某一个范围之内的公共利益的保护, 而不是仅仅涉及到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比如, 上例中, 彩票中心就不能主张因为该中心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其需要获得法院的支持; 某一个国有上市公司也不能主张因为其涉及国有资产, 所以其的某些保护债权的诉求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否则就会损害到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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