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13)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接下来谈一下合同如果没有生效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 我们把握的一大原则是, 尽量促使生效要件成就, 因为《合同法》的一大原则就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且合同一旦生效, 合同关系就能约束交易当事人, 这样也能起到保护交易的作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换句话说,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完批准手续的, 法院仍可认定合同生效。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给了当事人一个宽限期, 但是该条解释并没有规定合同未生效的后果。《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这个问题给与了进一步的明确。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 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这里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判决合同有效, 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手续; 二是, 案件相对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履行相关手续; 三是, 法院的判决内容是让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 而非原本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办理该手续。这是很关键的一点, 同时, 根据司法解释,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该问题, 举一个实际判例。一个国有上市公司欲转让股权, 与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签完不久, 股市行情变好了, 这家国有上市公司就不愿再转让股权了, 所以就没有履行办理转让手续的义务。受让人遂诉至法院, 主张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要求转让方履行办理转让手续的义务, 同时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并负担违约金(该合同专门针对转让方不履行转让手续订立了违约金条款)。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转让协议由于没有办理转让手续而没有生效, 驳回了受让方的诉求。受让方上诉至我们院的时候, 我们就考虑这样一个问题, 即合同约定转让手续经国资委的审核后生效是一个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股权转让的一个生效要件。对于这一点, 我们征求了国资委的意见, 其明确表示, 这是一个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且, 国有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合同必须要写明, 如果没有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话合同不生效。因此, 我们认定合同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