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10)

时间:2025-07-10

的是3650万元, 而其中的1650万元只是因为借款人没有实际支取而存于天津国投的。对于此案, 我们认为, 第一份贷款协议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的, 所以是有效的。但对于第二份信托存款合同, 贷款人实际上发放的是2000万元的贷款, 并不是第二份合同所述的仅仅是将欠款存于天津国投处。而天津国投在发放2000万元贷款的情况下, 收取的却是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 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了使天津国投获取活期存款的利息与贷款利息间的差额, 所以当事人签的这份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实际的贷款额就是2000万元, 本金和利息就应该按2000万元来算。

接下来, 再讲一个司法实务中的案例, 对于合同生效要件的约定给大家提个醒。A公司向B银行借款6000万元, 找了C公司作担保人。之后, C公司又找到D公司让其提供反担保, 于是, D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一份反担保函, 写着“我公司愿意为A公司的6000万元的贷款向贵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为贵公司向B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一年。”事后, A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 B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C公司要求D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这时, D公司提出了抗辩, 称当初C公司找到我们让我们做反担保人是有条件的, 当时是因为C公司与D公司间正在洽谈一项合作, 由C公司向D公司注资投资, 但C公司称当时缺钱, 因为把财产抵押给了银行以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D公司才向C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 以争取到C公司的注资。但问题是, D公司并没有把当时的这种情况写在反担保函中。之后, D公司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就在《上海证券报》上发了一份声明, 表示其是在与C公司的洽谈过程中出于合作的目的而答应提供反担保的, 同时, 其又向C公司所在地的省政府的省长写了一份信。但是大家应该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在认定事实时, 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主张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话, 是不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当然, 如果没有证据佐证, 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那么也可以认定;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 就无法认定相关事实了。因此, 法院最后没有支持D公司的主张, 而是要求D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之后, D公司又主张C公司欺诈, 我们认为C公司的行为还不足以认定为欺诈, 即使构成欺诈, D公司也应在一年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但D公司没有。所以, 我们最后也没有支持D公司的该项主张。

当然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 即同时存在法定的生效条件与约定的生效条件时, 如果其中一个条件不具备, 如何解决。拿我自己审理的一个案子来说下, A银行借给B公司1200万元, B公司后来没有还款, 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兼并协议, 约定“吸收式兼并”, 即该兼并协议有效成立之后, C公司要承接B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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