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及(3)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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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真实目的。我们认为, 根据目的解释, 国泰君安当时所愿意承担的并不是
担保义务, 而是保证公司的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和基金不对外流出、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8000万元的“监管义务”。因此, 首先排除国泰君安承担保证责任, 接
下来看国泰君安有没有承担监管义务, 有没有使证券账户中的资金非法流出。
而对于当时已经处于回购状态的证券, 银行在与国泰君安签订书面证明时应该
是已经知道的了, 而银行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签这份文件。因此, 我们最后认定,
国泰君安并不需要承担银行所主张的担保责任, 且其在承担监管责任的过程中
也没有任何过失, 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至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习惯”, 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做了规定。首先, 在理解交易习惯时, 我们要
注意它的前提条件, 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才是该司法
解释所罗列的两种情形, 即①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
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②当事人双方经常使
用的习惯做法。对于这两个判断标准, 是有适用的优先性的。当第①和第②种
交易习惯发生了冲突, 应当优先适用第②种交易习惯, 因为这完全就是当事人
之间的意思自治的问题。此外, 对于这个交易习惯, 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有个相关的案例, 有个农民向当地的工商社买农药时没有带足钱, 就给工
商社出具了一张欠款条, 但这张欠款条上没有记载还款日期。出具了这张欠款
条后的两年内, 工商社一直都没有向这位农民索要欠款。两年多以后, 工商社
才向该农民催款, 农民不还债, 并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案诉至法院后, 法
院因为这张欠款条没有落时间而困惑如何起算诉讼时效。于是法院尝试根据当
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判断, 但发现当事人之间只有这么一次交易, 之前没有
什么交易习惯。按理说, 承办的法官应该再看看当事人所处的地区或者这个领
域、行业有没有交易习惯, 但这位法官并没有这么做, 而是根据我们当时最高
院的一个批复, 即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一方出具没有
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批复。大家可以看到, 这个批复的适
用前提是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 在这个前提下, 一方出具欠款条构成诉讼时
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我们这个案子中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履行期
限。一审法院当时就根据这样一个答复最终没有支持工商社的主张, 认为已经
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