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教案(1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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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教案
一、性质判断及其结构
性质判断就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性质判断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构成。主项表示所判定的对象,S。谓项表示所断定的性质,P。联项表示性质判断的判定自身,即肯定或否定。肯定联项(用“是”表示);否定联项(用“不是”表示)。联项表示判断的“质”。
日常用语中的“是”或“不是”,往往跟“基本上”、“根本上”、“实质上”、“大致上”、“总”、“往往”、“常常”、“起码”或“尤其”、“特别”等,联系在一起。这样,它对肯定或否定在程度上、范围上、时间上等等就起着或强或弱、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的限制作用。
逻辑学中直言判断联项“是”或“不是”,撇开断定程度、范围、时间等因素。
量项表示主项被判定的数量或范围,表示判断的“量”。
分两种:全称量项用“所有的”表示;特称量项用“有的”表示。
表达全称判断的全称量项有:(1)用“所有”、“凡”、“全部”、“一切”等来限制普遍概念。(2)用语词重叠的形式,如“个个”、“件件”、“人人”、“家家户户”等,也可表达全称量项。
特称判断的量项,在语言表达上常用“有的”、“有些”、“大多数”、“极少数”、“百分之几十”等词语。这些词语在逻辑上统称为“有的”。
特称判断量项的“有的”,其准确含义是“至少有一个”。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特称量项“有的”,只是表明有对象被断定,而没有表明其他未被断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因此,逻辑学中断定“有S是P”,并没有同时断定“有S不是P”;同理,逻辑学中断定“有S不是P”,并没有同时断定“有S是P”。这一特征与我们日常用语中的“有的”是有区别的。
2、特称量项“有的”,所指称的对象至少有一个,但没有明确表示究竟有多少。它所指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有一些,还可能是所有的。
3、应当把人们通过判断对对象作出的断定,同对象本身的客观实际情况区别开来。虽然客观实际情况是所有团员都是青年,但我们却可以断定“有些团员是青年”,即有是青年的团员存在,而这并不意味着“有些团员不是青年。”
▲ 马克·吐温“美国国会中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一个具有“有些S是P”结构的特称肯定判断。后来的“道歉启事”中的“美国国会中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有些S不是P”结构的特称否定判断。从判断的对当关系可知:“有些S是P”和“有些S不是P”这两个判断可以同真,也就是说即使“道歉启事”中“美国国会中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是真的,也并不意味着他在酒席上讲的“美国国会中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就是假的。
二、性质判断的种类
单称判断是断定单个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单称判断中一般不出现量项,因为单个对象不需要进行量的刻划。除非特别说明,一般地,单称判断都作全称判断处理。 性质判断可以按质按量分为四类(六类):
1、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都是P,记为SAP。简称A判断。
2、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都不是P,记为SEP。简称E判断。
3、特称肯定判断:有的S是P,记为SI P。简称I判断。
4、特称否定判断:有的S不是P,记为SOP。简称O判断。
5、单称肯定判断:(这个)S是P,记为SAP。简称A判断。
6、单称否定判断:(这个)S不是P,记为SEP。简称E判断。
全称量项有时可省略,特称量项不能省略。
三、自然语言中性质判断的规范化
自然语言中的性质判断,有些以标准形式表达,是规范的;还有的是不规范的。
对自然语言中的性质判断作规范化分析,要注意两点:
1、不能改变判断的原义。
2、同一判断,在不改变原义的前提下,可以整理成不同的标准形式。如肯定判断通过换质变成否定判断。
▲ 直言判断联项的确认:
直言判断联项“是”与“不是”,从质上把直言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两种。然而,由于判断形式的灵活多变性和语言表达的简洁多样性,关于联项的辨认与确定并非易事。为了准确地区分不同质的判断,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表达联项的语言的多样性
表达同质联项的语词可以不同。如否定判断的联项除了“不是”外,还有“并非”、“非”、“并不”、“没”、“没有”等。表达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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