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导师制(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在高中实行导师制。
平等的师生关系(师生人格平等、教育活动民主)是实施导师制的前提和基础;互动的教育形态(学科教学互动、思品养成互动)是实施导师制的教育教学常态和方式;多元的导师组织(校内全员组织、社区资源共助)是实施导师制的组织依托和保证;共进的发展目标(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是实施导师制的初衷和目标。
[专家点评]
“导师”向中学生走来
点评人:刘永和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导师”,一般指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中指导人学习、进修、写作论文的人员,如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等,均指高层学习者的指导人。然而,从1998年开始,“导师制”却出现在南京一中,从此,中学生有了指导自己进行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乃至学生生涯规划的“导师”。
现行的班级授课制产生于16世纪的西欧,人们从工业大生产带来的高效益想到教育的改革,于是,集中统一的教育——班级授课制就在“效益原则”的指导下产生了。传统的中小学教育,实行的就是班级授课制,讲究的就是集中统一教育的高效益。在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并不发达的时期,班级授课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教育事业的发展,班级授课制的弊端愈加凸显:学生个体的受教育程度不够充分,受教育的针对性不强,个性发展受到制约。于是,“小班化”教育、分层次教学、课外兴趣小组、合作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等教育形式,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南京一中的“导师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1、“导师制”瞄准的是主体性的培养目标。主体性是人的成长的关键性品质,它的主要特征是自主性、选择性、能动性和创新性。具备了主体性的个体才能适应未来竞争的社会,具备主体性的民族才能有光明的前景。而主体性的塑造、创新性的培养,在集中统一的教育中是很难进行的。“导师制”针对这一不足,通过个性的引导,个别的教育、个案的研究,对学生进行充分的主体性教育,对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导师制”采用的是多元式的组织形态。传统的教育总是“老师教,学生学”的单一的教育形式,而实施教育的老师主要是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这样机械的、单一的组织形式使学生学习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导师制”除了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之外,还有专门的对学生深入了解的“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有校内的其他教师,还有校外的辅导员,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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