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9)

时间:2026-01-20

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时,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三)商场、超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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