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6)

时间:2026-01-20

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

现场制售且未标注保质期限,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食品,视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第十九条【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禁止退货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实施实物退货。

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即时中止实物退货,就地封存。

第二十一条【销毁期限】

超过保质期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当在保质期届满次日销毁;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可以先行独立贮存,定期销毁。

第二十二条【自行销毁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及其外包装,并建立销毁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影像资料。

销毁记录及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集中销毁要求】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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