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0)

时间:2026-01-20

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或者未设臵显著区分标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以改换包装的形式重新出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遵守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捐赠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派发的,由食品药品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