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0)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或者未设臵显著区分标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以改换包装的形式重新出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遵守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捐赠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派发的,由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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