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6)

时间:2026-01-20

质期食品的界定、处理期限和方式,以及销毁记录等制度。

第五章是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息公开、执法协作、举报奖励等制度。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

三、《办法》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的点菜服务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由于该类食品的食用具有即时性,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因此,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界定 《办法》第十二条在借鉴北京、西安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保质期不足15天的食品作了进一步细化,对保质期不足2天的不设临近保质期,避免食品一出厂即成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现象。《办法》第十八条则明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一是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三)关于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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