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3)

时间:2026-01-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标注食品真实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

第九条【散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

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

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密封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所标注的贮存条件为密封保存

或者明确提示开袋后尽快食用的,不得拆零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注有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的包装材料、容器、吊牌等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条【散装即食食品】

鼓励食品经营者对制作、销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

食品附加简易包装,并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即食食品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

确到小时。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食品时,应当查验、记录食品的生

产日期、保质期。

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

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三章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界定范围】

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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