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4)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
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
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
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
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臵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
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可以不设臵
临近保质期。
第十三条【消费提示】
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
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
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四条【消费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
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凉菜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
著位臵提示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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