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4)

时间:2026-01-20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

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

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

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

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臵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

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可以不设臵

临近保质期。

第十三条【消费提示】

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

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

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四条【消费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

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凉菜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

著位臵提示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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