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7)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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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北京、上海、浙江、西安等省市开始尝试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该制度,并进一步要求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这既有助于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促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流通,减少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产生。《办法》还规定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四)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
目前法律法规对流通环节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停留在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方面,未涉及销毁问题。在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时,食品经营者或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甚至实物退货,这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改头换面回流至生产、经营环节提供了可能。实践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安全隐患不言而喻。对此,《办法》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必须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且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因误食超过保质期食品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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