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2)

时间:2026-01-20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建立销毁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设立集中销毁专用场地或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视频监控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臵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臵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填写或者保存移交清单的。

受委托单位违规收集、运输、处臵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大中型食品超市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定期公示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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