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1)

时间:2026-01-20

监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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