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8)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八、档案的转递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非金属查不到干部正东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九、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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