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4)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此类材料主要是指反映干部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的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审批材料。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有:

(1)报考高、中等学校考生登记表、审查表;

(2)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统一分配登记表;

(3)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材料。

(4)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记分册;

(5)学历证明材料,认定干部文化程度呈报表、审批表;

(6)授予学位的决定;

(7)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

(8)评聘(套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

(10)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省、地(市)以上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该材料应由有关部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分别摘录,并注明原件出处和形成日期,加盖组织公章后归入本类);

(11)优秀论文、科研成果获奖通知书。

2.以下材料不得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1)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干部本人写的业务论述、论文、技术报告、技术总结、情报、技术动态、技术设计与图纸、教学改革论述、工、农业生产管理论述、实习报告、答辩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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