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21)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4)撤销处分材料;

(5)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决书;

(6)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7)确属错误,组织上未给予处分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交待或检查材料;

(8)“三反五反"运动中问题比较严重,有组织意见的坦白交待登记表、检查登记表、坦白书、保证书、检讨书;

(9)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的决定(结论),平反改正结论(报告)及所依据材料;

(10)反右倾运动中受处分的甄别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对象的审查结论(决 定),审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结论为说错话办错事的有关材料不归本人档案,应归文书档案);

(12)“文革”中高等院校记录在案人员的综合材料和用人单位的复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文革中犯严重错误”和“三种人”错误的上级批复文件、处分决定、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对结论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和申诉材料;

(14)核查中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认定为“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审查意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和本人检查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中监委、中组部1958年规定,干部档案中不存违纪问题的调查证明材料。对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几年形成的,应清出退原单位归文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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