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6)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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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4)一般历史问题结论材料和主要证明材料;
(5)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原档案中已有的可不再归档);
(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7)“文革”前和“文革”期间,对干部一个问题多次审查的结论(批注)、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
(8)确定和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结论以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和个人申请等;
(9)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主要证实材料。
2.政治历史问题复查材料的归档,要注意以下问题:
(1)“文革”前的冤、假、错案材料,归原结论、复查结论、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诉材料;
(2)“文革”中形成的政审材料,复查后,凡定性准确的,归复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本人交待材料(原定性时形成的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的不撤出),凡主要情节失实的和冤、假、错案甄别平反后,档案中只归重新做的结论;部分事实搞错或原定性不准确,需要改变原结论的,应将复查结论、复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原结论材料一并归档;
(3)在审干肃反中,因政治历史问题被限制使用的干部,经复查,凡由主管部门做出“撤销”限制使用决定的,应把复查决定同原决定一并归档;
(4)直系亲属和同学、同事等的平反通知书在其档案中无情况反映的一般不归档,在本人档案中有历史记载的亦可归档;
(5)因所谓“海外关系"而形成的违反党的统战政策的各种歧视性的材料、表格,如“海外关系调查表”以及与国外亲友通讯、通汇、通邮的材料都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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