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7)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的科学化、现代化。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敖本地区本部门瞀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贪污处理。

七、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代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况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主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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