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3)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制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的奖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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