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20)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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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2)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3)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审批表、登记表;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
(5)拔尖人才审批表;
(6)正式命名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及立功受勋、嘉奖材料;
(7)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
(8)优秀党、团员学生登记表;
(9)通报表扬材料;
(10)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正式审批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奖励材料不归档,已归档的可清出登记销毁;
(2)未批准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原整理的事迹材料不归档。
3.本类材料亦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次的奖励材料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类 处分材料
1.凡因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材料均应归入本类。主要是:
(1)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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