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4)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六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
第七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四、管理范围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
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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