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8)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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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一般只放一份,可选择内容比较完整,离转正时间较近的一份);
(2)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3)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4)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5)“文革"中突击发展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
(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7)团员登记表、超龄离团审批表;
(8)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或被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等。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入党申请书较多的,应选取最早或接近入党时间的一至二份较系统的归档,对于祥细交待本人历史、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有重要领导批示的申请书应归档,基余多余的可以剔出。
(2)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姿格的,如已形成关于取消预备党员的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等材料的,应将其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归档,其《入党志愿书》不再收集归档;如未形成处理意见等单行材料的,应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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