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2)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上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应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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