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5)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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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2)报考和毕业的各科试卷、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作业、答辩记录、准考证、入学通知书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关规定归入科技、专业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
(3)成人自学考试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单裆成绩单、结业证等暂不归档,待学习全部结业或毕业时发给毕业证明、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再归档;
(4)未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认和验印的各种函授大学等发给的学历证明及毕业证明等不得归档;
(5)班组、科室搞的月、季考绩材料不归档。如无年度考核材料,而该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归档。
3.应注意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调到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工作后,其业务考绩档案应单独立卷,随干部档案一起转有关部门与干部档案一起保管。
4.本类材料也应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相对集中排列。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凡是组织上对干部本人政治历史和经历、出身、成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形成的材料都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政治历史(被捕、被俘、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社会团体,在敌伪党政军中任职等)问题的审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检举材料、本人交待及对结论的意见;
(2)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审干中形成的审干登记表、干部审查表、肃反审查表、党员审查表和交待关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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