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2)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经历、参加重大政治历史活动、思想变化过程、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干部历史自传、干部自传、思想自传、反省自传、小史、小传及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请入团、入党时写了具有自传内容的申请书,如该人档案中没有自传材料,可将此材料归入第二类。

3.组织上对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或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归入第五类。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类 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阶段、时期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对干部个人的优缺点和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评价性材料,均应归入第三类。

第三类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

(2)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5)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6)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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